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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公會,會務介紹
高雄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
 

 

高雄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
 
 
中華民國101730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4640900號令制定
 
第 一 條 為加強建築開發業之管理,以穩定不動產開發環境、提升建築物品質及保護消費者權益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 
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。
 
第 三 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築投資及綜合開發之建築開發業,應加入本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同業公會)。
 
第 四 條 建築開發業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並經向同業公會報備登記後,得檢附同業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。
 
第 五 條 同業公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,分別向主管機關彙報前ㄧ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至六月有關建築開發業者入會、退會及本市轄區建築開發案之區位、總樓地板面積、工程造價、開工時間及完工期限等資料。
 
第 六 條 對建築開發業曾涉有未按圖施工、偷工減料等施工品質及安全情事者,同業公會應主動通知其監造人加強監工。
 
第 七 條 同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建築投資開發所發生之糾紛,紓困及獎懲等事項。
前項辦理成果,同業公會應於協助辦理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 
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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